總公司是否應償還分公司債務?
2019/3/25 8:42:12??????點擊:
咨詢: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是否償還?
律師答復:
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2005年修改)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span>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88年3月24日)答復: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捌髽I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并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span>
律師答復:
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2005年修改)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span>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88年3月24日)答復: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捌髽I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并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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